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193号
鲁传保:
本院对原告高秀珍诉被告鲁传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秀珍车辆维修费102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高秀珍负担7元,由被告鲁传保负担7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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