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6)0111民初5066

张爱喜

本院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林凡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予以依法改判;二、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吴彩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予以依法改判;二、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年六月三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