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苏0111民初5066号
张爱喜:
本院对原告张小顶诉被告吴彩明、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林凡、张爱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副本{刘志远、刘必兰、林基龙、林凡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予以依法改判;二、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吴彩明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中第一项判决,予以依法改判;二、一审和二审的全部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二○年六月三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