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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思平诉被告钟家怀、王维坤、王维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9-1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347

钟家怀

本院原告吴思平诉被告钟家怀、王维坤、王维清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0111民初134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钟家怀、王维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吴思平修理费2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同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2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吴思平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九月十五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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