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045号
翟俊:
本院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于灵芝、翟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04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于灵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486114.97元、利息36732.43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2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于灵芝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06000元;三、被告翟俊对被告于灵芝的上述给付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对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山水大道39号7幢10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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