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9-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3849号

李道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健诉被告李道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归还购房款350000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时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购房损失;4、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年九月四日

 

 

 

承办法官:俞昌盛

联系电话:025-83768621/8611/862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