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连东诉被告张福亮、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3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2923

张福亮、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连东诉被告张福亮、南京福亮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本金及利息,自2018214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6%计算。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