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志平诉被告黄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521

黄有青

本院对原告王志平诉被告黄有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52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黄有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王志平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元为数自2019年8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黄有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十三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