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强清5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南京中誉货架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7月15日裁定受理南京中邦仓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邦仓储公司”)的强制清算一案,并于2020年8月13日指定江苏冠文律师事务所担任中邦仓储公司清算组。
中邦仓储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0年10月16日前向清算组申报债权(通信地址:南京市鼓楼区集慧路16号联创大厦B座7层;邮政编码210036;联系电话:张瑜15151163926)。申报债权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组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0年10月3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中邦仓储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中邦仓储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应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清算组移交企业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执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对中邦仓储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特此公告。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