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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蒋乃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3085

蒋乃松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蒋乃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08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蒋乃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罚息1706.6元(截止2020年4月10日),并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支付自2020年4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和罚息;二、被告蒋乃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委托律师费用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由被告蒋乃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期

〇二〇八月十九

 

 

 

承办法官:邵晓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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