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766号
耿天乐、梁媛媛:
本院受理原告李爱林诉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本金53500元及利息和律师费等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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