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黄开松诉被告吕余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949

吕余刚:

本院受理原告黄开松诉被告吕余刚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挖机租金50025元;2、判令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年利率4.35计算)、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苏晓

联系电话:025-83768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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