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4307号
杜小林:
本院受理张锋、吴宗玲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的物业费4387.6元及因拖欠物业费未能及时出租损失(每月2000元,共6个月),共计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八月四日
承办法官:朱模宝
联系电话:025-8376857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