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087号
王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林海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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