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112号
黄安:
本院受理原告石中玉、蔡然诉被告黄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产权车位过户手续;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500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