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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雍小青诉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003

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雍小青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盘古基因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雍小青经济补偿金15495元;

二、驳回原告雍小青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免交。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