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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1623

谢静: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梧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谢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贵院判令原被告签订的《财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已于2019922日解除。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剩余租金5586.4元及押金2360元。3、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4720元。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向承租人支付的违约金共计6760元。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配置损失费26408. 11元。6、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免租期违约金5819. 18元。7、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空置成本13966元。8、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差旅费)。9、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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