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2302

吴秀芳:

本院受理原告张绍生诉被告南京瑞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通瑞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惠云、沈瑞斌、吴秀芳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被告一立即支付原告劳务费613359.17元;2、判令被告二至被告五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年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六月十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