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2323号
姜维利:
本院对原告夏选成诉被告王俊、姜维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夏选成欠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夏选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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