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沈华菊诉被告杜荣赟、第三人南京聚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6-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1497号

杜荣赟、南京聚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沈华菊诉被告杜荣赟、第三人南京聚昌泰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三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