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5442号
陈发建:
本院对原告杨本清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发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杨本清水泥款247800元及利息(利息以2478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驳回原告杨本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18元,由被告陈发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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