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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被告檀紫铜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12-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995

檀紫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檀紫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判决:一、被告檀紫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费8185.31二、被告檀紫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垫付理赔款113833.6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13833.65元为基数,自20151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3995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二六日 

 

 

承办法官:孙肖

联系电话:025-8352394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