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242号
王健中、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石峰诉被告王健中、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上海中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南京市江浦区浦珠南路26号紫晶龙华广场通风工程款捌拾伍万圆整;2、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一、二、三支付原告相应违约金;3、诉讼请求判决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