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999号
刘林:
本院受理原告孟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退还租金6600元、违约金1800元、中介费及搬家费1200元和诉讼费等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陈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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