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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平、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7060号

张平、王会: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平、王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0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张平、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货款157734.46元及分期付款利息49313.6元;2、被告张平、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以157734.46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3、被告张平、王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15000元;4、驳回原告南京嘉立工程机械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二

 

 

 

承办法官:俞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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