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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容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7398

林国、容小燕

    本院受理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国容小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7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国在2012年4月9日签订租赁合同、2012年7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于2019年5月12日解除; 二、被告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304490.93元及违约金;三、被告林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明发集团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1394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八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728605/86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