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苏0111民初9801号
陈素华:
本院受理原告宓友水与被告陈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素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宓友水支付苗木款4万元(以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3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宓友水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0元,由被告陈素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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