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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卢道永诉耿鑫、安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893号

耿鑫安徽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卢道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起重机租赁款205000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利息1069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