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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宁高诉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0111民初822号

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宁高诉被告江苏春回头保健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对南京春回头工贸公司承担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连带清偿金额为1923118.84元及自2018年10月23日后按月利率千分之10.98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曰;2、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年十二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