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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诚管道销售中心诉被告洪明权、黄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5-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505号

洪明权、黄雪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诚管道销售中心与被告洪明权、黄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被告黄雪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永诚管道销售中心人民币3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5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日23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黄雪平负担。),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768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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