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1638号
王艳明: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刚诉被告王艳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0万元及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