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吴永红诉南京海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先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5-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0)苏0111民初685号

南京海铭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先之:

本院受理原告吴永红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及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