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395号
孟庆民:
本院对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孟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444.5元;
二、被告孟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公摊水电费1370.26元;
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银典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