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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湧、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4-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850

张玉兰:

本院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卢湧、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8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卢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48893.77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17年3月2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卢湧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年二十六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09/86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