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304号
王海舰:
本院受理原告徐武诉被告王海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苏0111民初730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海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徐武人民币11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徐武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徐武负担513元,被告王海舰负担2448元。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