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苏0111民初588、590号
南京耐撕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皓、张浩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李皓会员健身费5744元、返还原告张浩会员健身费2880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7685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