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常红婷诉被告谷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公告
日期:2020-04-1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192

谷明亮

本院对原告常红婷诉被告谷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红婷撤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