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192号
谷明亮:
本院对原告常红婷诉被告谷明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1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常红婷撤诉处理。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