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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贺磊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1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0113号

贺磊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荣物流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贺磊在抽逃出资的5万元本息范围对南京威客特瑞货架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南京荣达物流设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服务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