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胜利诉被告朱德富、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向阳、马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苏0111民初1241号

朱德富、孙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陶胜利与被告朱德富、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孙向阳、马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德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陶胜利支付工程款203240.89元,并以203240.89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2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向阳、马炎对朱德富欠付的203240.89元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陶胜利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74元,由被告朱德富、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孙向阳、马炎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成子忠

联系电话:025-8376899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