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174号
南京在商言商酒业有限公司、陈振、陈洪湖:
本院受理原告柏正芳诉被告南京在商言商酒业有限公司、陈振、陈洪湖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148.78元(其中医疗费32068.78元;二次手术费预计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12天x 30元/天=360元;营养费30天x30元/天=900元;护理费50天x100元/天=5000元;误工费102天x260元/天=26520元;交通费3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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