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明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连、第三人程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4-2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9648号

赵德连:

本院受理南京明佳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德连、第三人程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判令撤销宁浦劳人仲案字(2019)第119号仲裁裁决书,并驳回被告二倍工资请求)、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年三月二十七日

 

 

 

承办法官:鄢志文

联系电话:025-8376864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