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194号
充金伟:
本院对原告王宏诉被告充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充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宏支付电费836元、装修卫生间及阳台费用2200元,合计30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充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