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宏诉被告充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194

充金伟

本院原告王宏诉被告充金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91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充金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王宏支付电费836元、装修卫生间及阳台费用2200元,合计3036元)。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充金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五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