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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昊延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诉被告张荣、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0-03-2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9541号

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昊延电线电缆销售中心被告张荣、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9896元,并以6989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支付利息7688元(暂计算至2019年10月6日,实际计算至二被告给付货款之日止)共计:77584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7685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