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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文超诉被告贾艳波、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142

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贾艳波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超诉被告贾艳波南京路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4142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贾艳波于本判决生效日起日内支付给原告孙文超131419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一、1314190元为基数,自201712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以131419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孙文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628元,由被告贾艳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76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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