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振诉被告高洁人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3-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9122

高洁

本院原告王振诉被告高洁人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912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高洁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王振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其微博及其授权网站所有侵犯原告隐私权、名誉权的文章。二、被告高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微博账户上向原告王振赔礼道歉。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高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刘英

联系电话:025-8376880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监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