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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黄言红诉被告杨继林、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0-01-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370

杨继林、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黄言红与被告杨继林、南京云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继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黄言红支付工程款242122.27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42122.27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4日起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黄言红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532元,由被告杨继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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