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8655号
张乐林:
本院受理原告肖凤华与被告张乐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8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肖凤华支付报酬6794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679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乐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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