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497号
孙朝珺:
本院受理原告毛慧文诉被告孙朝珺、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决被告即刻履行合同义务,将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侨谊路2号地下车库268号过户给原告;2、判决第三人南京招商招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协助原、被告双方办理案涉车位的相关过户手续;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具体数额由法院酌定;4、判决被告支付其未结清的物业费、车位管理费、水电燃气费用共计2669.15元。)、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768601、8376863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