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77号
游康海: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昊轩农副产品销售中心(简称李昊轩销售中心)诉被告游康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7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游康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李昊轩农副产品销售中心欠付货款40789元及利息(以407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1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游康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