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584号
熊思力:
本院受理原告梁浩诉被告熊思力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因被告的欺诈行为而确认无效;二、判决因被告存在欺诈,要求其按照合同购买价款三倍即75000元赔偿原告;三、本案的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上午9:3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苏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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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珠中路3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