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622号
吴瑾:
本院对原告赵星与被告吴瑾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4622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赵星享有南京市浦口区京新388号旭日上城一区11幢3单元805室不动产的100%份额。案件受理费12598元,由原告赵星与被告吴瑾各负担6299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承办法官:王芹
联系电话:025-83768730、83768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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